解析:
若在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后,被申请人一般在两年后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然而,如因申请人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而导致法院做出结案裁定,此种情况下,尽管法院已经裁定执行程序终止,在判决公力之情事发生之日起经历两年之内,申请人仍然拥有向法院递交再次重申强制执行之请求的法定义务。
然而,若已过此期限,则将无权再寻求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