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如果员工提出辞呈,不必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然而,为确保雇主能够预先做好人员招聘安排,及迅速补充所需的新员工,进行工作交接等方面的准备,工作者有责任在正式离开前的三十日提交辞职申请。
但在符合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员工若决定辞职则需依照规定向雇主缴纳违约金:
第一,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针对专业技能培训并附带具有约束力的服务期限,在此条件下,若员工未能遵守服务期限的相关约定,便应依据合同约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如合同中明确指出需对雇主的商业机密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宜履行守秘义务,而员工未能遵循竞业限制的条款,同样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而在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不应被收取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