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案件中财产价值评估的相关费用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首先,如有必要需要对房产进行评估时,其具体收费标准是按照该房产总价值来确定的;
其次,如果这个房产是当事人唯一供居住使用的房产的话,那么尽管在法律诉讼程序中,法院并不会主张出售或者拍卖这类资产,以确保居民最基本的居住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当然在实际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处理他们的共同财产,此时应当根据该房产的市场价格(即评估价)作为依据来计算财产分割事宜,而不仅仅依赖于当初购买时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上的金额来进行估算。
另外也需注意,在当事人取得房产的情况下,另一方往往需要支付对方一定比例的房价款,不过如果涉及到贷款的情况时,那么首先就需要把该部分贷款数额从总房价款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