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居住地同级别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正式提议,并须附随相关证明资料;待上述请求经接收后,人民法院应于收到之日起的一个自然月之内,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定。
2、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撤销缓刑与假释的建议书以及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相应裁定书,应该同步抄送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样级别民政部门下设的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
“收监”,即指将犯罪嫌疑人关入监狱接受强制惩戒措施。
负责羁押罪犯的公安机构,自收到人民法院就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一个自然月以内,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将罪犯移交至监狱处实施刑罚。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