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并非如此,若能得到所在工作单位的准许,那么在妊娠晚期即第七个月时便可以申请产假,这一阶段的假期相对较长,甚至可以持续至婴儿满月之后。
同时,产假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益,任何单位均无权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因此,母亲们将拥有充足的时间陪伴新生儿成长。
倘若在生产完毕后仍面临困境,则可申请哺乳假,只需获得单位批准即可。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所享有的休假待遇。
通常情况下,产假自分娩前半个月起至产后两个半月止,对于晚婚晚育者,产假期限可延长至四个月。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水平、解雇或以其他方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由社会保障统筹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以及发放生育津贴;
如职业女性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