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民众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须满足以下几点必备条件:
首先,纳税人在上一会计年度的综合所得全年总收入未达6万元人民币,然而他们在平时已预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金;
其次,其在上一会计年度应享有条件获得的专项附加扣减赋税,然而却仅在预缴税款阶段做了扣除处理;
此外,由于该等纳税人在年中处于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未曾有收入等特定情况,使得他们在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上出现不匹配现象;
最后,这类纳税人如果没有任何雇佣单位,仅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途径获取收入,便必须依靠汇算清缴来办理各类有关税前扣除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