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交付条件须遵循以下相关规定及标准:
(一)必须全面且圆满地达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具体事项,使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二)具有完备无缺的技术档案备案以及施工管理记录资料;
(三)对用于工程项目使用的各类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需具备进场试验报告以供检测,确认其符合质量要求;
(四)在各项建设环节中,均需遵守特定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个领域的权威机构从各自角度进行严谨审验后,出具的质量合格凭证;
(五)由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作出明确地基与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以及建筑给排水等方面的质量服务承诺,并在工程保修协议上签名盖章;
(六)整个建设过程经严格完工验收,获得合格评定认证,方能正式向购房者移交;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