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安置房在“五年内”不得进行转售转让。
此乃法定义务,若擅自篡改“五年别卖”的规定,实属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若安置房尚不足“五年”期限,那么,依法无法进行产权转移。
2、由于安置房的政策在不同城市之间存在差异,需要因地施策,故而这些规定并非强制执行。
然而,从大的原则上讲,国家对于这类房屋的交易是禁止的,换言之,这是一种不合法的交易方式。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过户合同往往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公证处也无法对此类合约进行受理和公正。
届时,倘若卖方反悔,仅需将购房款归还各位买方,或是酌情支付部分利率作为补偿,若是产生纠纷,必将带来诸多困扰。
3、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府政策明确表示“不允许按市场价格进行销售”。
因此,对于确实需要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而言,他们的出售价格应尽可能不超过购入时的单价,且出售对象仅限于符合购买安置房资格的家庭,或者可以选择由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