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业已签署生效之书面合约中,若存在手写字迹的修整内容,据建议彼此应将其加盖印章,且务必确保所加印章重叠覆盖于修改之处。
如此方可避免日后可能由此引发的纷争,使他人无法仅从字面理解双方是否达成共识。
如有充裕时间和资源,则更推荐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现有合约条款予以修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