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某人于17日被依法实施了拘留,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该在20日被释放。
在此前提之下,公安机关会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对已经进行拘留的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如从案件的复杂程度、作案性质和动机等方面考量,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则须在拘留期结束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批准捕申请。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无法准确识别身份或证据不足等问题,公安机关有权力请求延长提请审查期限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从事盗窃、抢劫、杀人等流窜作案或者是多次犯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为获得更详细的调查资料和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延长审批准捕期间至三十日。
总而言之,这些法律条款是为了确保公安机关能以合法、公正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同时也保障了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