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处罚制度中,死刑的执行费用被视为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具体涵盖了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相关开支,如安全运送、体外焚化、警务监护等费用项目;
然而这里并不包括那些属于犯罪人个人财产范畴的罚款部分,这些具体的罚款往往需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来负担。
若不幸的是罪犯并无个人财产可供追偿,那么他的亲人便必须负担起这额外的执行费用。
在此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该项费用与罪犯的财产罚款,两者在性质上有着显著的区别。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