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组织须具备独立性质,专事于职业中介及其他相关职业介绍服务业务;
2.需建立健全且可执行性的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同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际能力;
3.其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均应拥有至少三年以上劳动人事方面的工作经验,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团队成员都应达到至少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接受过专门培训,并已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
4.该组织内应有至少五名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业工作人员,并且所有人均已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必须拥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符的固定场所、先进的办公设备以及充足的运营资金支持。
具体的要求如下:
(1)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的房屋需求应为商业用途且建筑面积不能低于50平米,若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为租借性质,则租赁合同期限需在一年以上;
(2)注册资本须达10万元人民币且已经全额实缴到位。
此外,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事务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