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涉及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总计价值达到人民币两千元及以上,但存在如下七种情形则可以将该标准降低至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
第一,被告人曾经因为进行敲诈勒索行为而受到过刑事惩罚;
第二,被告人在过去一年时间内曾因为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过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被告人针对未成年、残疾人士、老年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第四,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用了即将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手段,或者进行了蓄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活动来进行威胁;
第五,被告人借着黑恶势力的名义进行敲诈勒索;
第六,被告人利用或者假冒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带有特殊身份头衔的职务进行敲诈勒索;
第七,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其他极为严重的后果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