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所产生的权益仅向被认可为拆迁安置受益人进行分配。
这其中牵涉到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该人士须是合资格的同住人和租户群体中的一员。
简而言之,空置在册无法实际居住的户籍持有人并没有权利参与这样的利益分配过程。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涉及到提供远低于常规标准的奖励性质的福利以及为符合特定政策要求的居民迁移户籍提供奖励等方面,空置在册的户籍持有人仍然可能具有申请获得奖励的机会。
此外,由于现实中引发的众多纠纷及其给司法系统带来的繁重负担等因素影响,许多法院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也选择除了正常发放经济奖励外,还会将一部分酌情考虑的额外福利,例如额外补助费等,发放给那些名义上的户口持有者。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