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法律程序中,唯一住房亦可作为被申请强制执行之财产类型。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必须确保申请人不会因此而陷入贫困或无家可归的困境,因为此时法院应优先考虑保障被执行人与其家属的基本居住需求。
在此基础上,若该唯一住房能够满足此类基本居住条件,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
然而,当其成为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生活必须的居所时,法院仅能对其进行审查和查封,不得擅自实施强制拍卖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