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办理方式
1.二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所差异。例如,劳动合同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反之,聘用合同的主要立法依据则源于《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政策性文件。
2.身份关系方面的差异显著。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作为需求方的用人单位还是供给方的劳工个人,都可以涉及到各类法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国家机关),其另一方则必然为劳动者本人;反观聘用合同,虽用人单位依旧是事业单位,但劳动者的界定范围却更为广泛,可涵盖更广大的社会群体。
3.两种类型合同在未签订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尽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如某经营实体超过一个月亦不足一年未能与员工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就必须向该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在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面临双重工资压力时,则需向员工赔付相应数额的双倍工资款;
另外,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没有与其聘用的员工签订聘用合同,那么县级以上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将有权以强制手段要求整改;若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直接责任人将会面临严厉的纪律处分。
4.就试用期的持续时间而言二者存在较大差距。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聘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则相对较长,可延长至12个月。
5.对经营者之权限限制也存在显著区别。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看,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雇主无权随意处分员工,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在聘用合同中,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具备更大的权限,他们可以根据员工犯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各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甚至降级、撤职或解雇。
6.终止合同的官司处理方式也大相径庭。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当企业未能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发生时,每个劳动者均可行使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力;而聘用合同的情形则截然相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这类情况下劳动者能有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
7.试用期结束后,合同期满是否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亦是明显区别。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距离超过一年,则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反之,《事业单位人才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则均未制定出聘用合同期满时需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
8.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有所不同。根据行业性质和职能分工,劳动合同主要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而事业单位作为整体看来除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之外,还会因为所属类型的不同而去辖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比如教育系统会负责学校的相关事务,卫生健康部门则会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的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