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休治期间最长可达12个月。
但若伤势较重或状况特殊,则须经过设立于设区内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审核确认,方可适度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限,但最长不可超过12个月的法定上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如仍需进行康复疗养,应继续享受相关的工伤医疗待遇;对于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若需要得到护理照顾,则该项责任将由其所在企业或单位承担托管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