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以下事实:
为政府部门所提供之采购服务并未强制规定存在有效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设定相关期限;而对于包含有效期限的民事行为而言,该期限的生效条件为期限届满之时;
另外,对于设定结束期限的民事行为来说,则其失效条件亦为期限终结之时。
另需注意的一点在于,民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也必须遵循法定例外,即依照法律性质无法成立期限条款的情形。
再者,在合同常见条款中,我们通常需要设定有效期限,以确保双方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护。
在合同生效之后,倘若当事人之间对质量标准、价格以及报酬支付方式、履行事宜等方面尚未协商或达成共识时,可先行尝试通过协议形式进行补充约定;若仍未能达成协议,则应依据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加以确定和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