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检予休的最新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怀孕妇女自第一孕期至第六孕期,均可享有共计一天的法定假期,该假期旨在用以进行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进行生产相关的准备工作及培训等各项事宜;而在第六孕期与第七孕期之间的每一个月份,孕妇也同样享有每月一天的产假权益;当孕妇达到第八孕期时,可以享有额外两天的假期;
至于那些怀孕九个月以上的女性,则可享受四天的假期。
同时,孕妇在依法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项目所耗费的时间,应纳入实际工作时间当中予以计算。国家在此方面并无对产检次数和天数进行统一规定,然而依据现行实践原则,所有被视为合理且必要的产前检查活动,均应计入实际工作时间之中,且不可以病假、事假、产假或旷工等其他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