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税率即为25%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该法的第一条第一款也清晰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实体机构(如企业及相关法人团体等,以下通称“企业”)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缴义务人,须严格按照此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五条亦明确指出,企业在每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所取得的总收入之中,需进行各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扣除,以及严格审核各项可扣费用及允许抵消以往年度未弥补亏损等科目之后,将最终的盈余部分作为应当纳税的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