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录音材料可被视为提供赔偿之依据。
然而,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则需经由仲裁庭的进一步审查与核实。
若欲使此录音资料在法庭审判中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那么其收集途径及手段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同时确保录音资料自身无任何问题并保持完整性。
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明确规定,以下各类证据在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说服力依次从高到低排列如下:
1.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以及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