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整个法庭程序中备受重视的法庭调查环节,各方涉诉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参与者都能够享有现场陈述权利。
具体而言,法庭调查活动主要涵盖两项核心内容,一方面是各方向法庭介绍自身立场与观点的当事人陈述,另一方面则是展示证据以及对证据进行质疑评析的证据展示与质证环节。
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方诉讼参与者及其代理人均可以针对各自关心的问题分别展开陈述。
每位发言者不仅要依据争议焦点与案件事实,同时还要阐述支持己方观点的论据。
一旦所有陈述完毕之后,便会立即转入展示证据及质证阶段。
在这关键时刻,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之上向陪审团呈现出与争议性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并根据惯例进行质证环节。
所谓的质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运作机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是开庭审理阶段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这个环节里,有必要提到的是,当事人还有机会在审判长允许的情况下,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员提出相关询问,或者对公共检察官、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的物证作出识别。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