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该学生为暑假期间工作的打工者,则其与雇佣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允许双方对试用期作出任何约定或规定。
反之,当雇主和受雇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才被允许在书面上明确约定试用期,但此期限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之久。
所谓“试用期”,系指包含在某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由雇主评估受雇人的岗位素质是否胜任,以及受雇人亦在此阶段对雇主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及待遇等各项标准是否与自身期望相符进行判断的一段时间区间。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