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现今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需明确以下几点:
1.针对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六个月,即俗称半年的情形,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合同期限介于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试用期设定的最长时限不可超过三十日内。
3.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位于一年及以上至两年以下者,试用期最长总计天数不得超过六十天。
4.而当劳动合同期限达到或超过两年的情况下,试用期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5.需特别注意,试用期应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禁止将其作为独立时段进行单独计算。
简言之,试用期满并不代表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此次理解则是明确,试用期的限制并不会延长整个劳动合同期限。
6.若劳动合同仅对试用期作了具体规定,在此情况下,试用期条款无效,视为试用期期限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