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基于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对人工干燥设备和烘焙窑这两种装置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相应调整,设定其数值为每立方米空气中不超过150毫克。
(2)在计算实际排放浓度时,将人工干燥设备和烘焙窑排出的烟气作为基准,其含氧量设为18%。
然后,通过相关公式将所实测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这将作为判断相应设备是否达到了环保要求的主要参照依据。
(3)对于那些环境敏感度较高地区和可能产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加强污染排放控制的指导方针,尤其是针对此类区域内的各个企业实施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政策。
具体而言,这些限制政策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a)原料燃料破碎过程中所产生的颗粒物质,其最大排放限值不得超过每立方米空气中20毫克;
(b)对于人工干燥设备和烘焙窑这类装置,其颗粒物质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限值分别设为每立方米空气中20毫克以及100毫克,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空气中150毫克,至于氟化物则设定最大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空气中3毫克。
就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等要素,最终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做出明确规定与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