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试用期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结束,但其最长延期不得超过该期限。
虽然试用期存在着延长的可能性,但这需要基于协议达成,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共识,方可实施。
请注意,试用期协议并非劳动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仅仅是建立雇佣关系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的。
因此,当试用期结束后,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决定续延试用期,而仅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旦在试用期期间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倘若用人单位再度以某项评估不达标为理由,试图寻求试用期的延续,或利用试用期协议中所附带的任意解除权进行合同的解除,这将不再具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