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劳动者因为其所在公司未能按时发放薪酬而选择辞职的话,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依据第三十八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劳动者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时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首先是用人单位未能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对劳动者应有的劳动保护或者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其次是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再者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另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硬性规定,劳动者也是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
然而,遇到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甚至非法拘禁等方式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以及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命令员工执行危险任务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