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未充分阅读和理解之余仓促签订了合同时,倘若发现实际上此签署行为乃是在重大误解之下所为,则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其取消或废止该项合约。
至于因存在重大误解而导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均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进行撤销。
然而,当一方采用欺诈伎俩,使得另一方在并非出自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遭受欺诈的一方就有权递交诉讼至人民法院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撤消该行为。
最后,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如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胁迫的一方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