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这一问题,我想要说明的是,并没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对待。
通常而言,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协议,都应当按照事先的书面约定来确定其具体适用方式。
如果存在争议的话,就应该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为界,从该日期开始计算六个月的时间。
对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相关条款,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若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条款,则应视为双方未曾对该事项做出约定。
在这种情形下,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持续六个月。
若是在保证合同中出现类似于“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偿还完毕”这样的表述,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这属于约定并不明确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此时的保证期间将会被设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起算的两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