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进行上市交易的行为,在启动之前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严格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然而在实践中,鉴于证监会工作量巨大,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证监会会依据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部分核准权授予给股票交易所来行使以完成对公司股票上市申请的审查。
当股份制有限公司正式向证监会递交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请时,需要提供一系列完备的文件资料。
首先是《上市报告书》,该报告需详细阐述公司基本情况、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等方面内容;
其次,是经过持有足够表决权股东投票通过的《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以展示公司内部对于股票上市方案的一致认可;第三项资料则为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即《公司章程》;紧接着便是由政府机关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用以证明公司的合法身份与地位;
最后五项资料分别包括公司过去三年或者自设立之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经过独立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书》、
最后一份则是公司上市前发布的
最后一期招股说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