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保险法律法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合同,自其订立生效或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算起的两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因自杀而身故,保险人均不负有支付保险金额之义务,除非此时被保险人为无法辨识自我行为能力的人。
据此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若被保险人在其自杀期间属于无法辨识自我行为能力的人群,则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被保险人来说,如果他们在合同订立生效或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度内选择自杀,那么保险人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但是,如果自杀事件发生在上述期限之后的两年之内,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支付保险金额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进行理赔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
赔偿与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据此,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除此之外,其他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超过两年自杀的,保险人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
赔偿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