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在生病或遭遇非因公损害治疗期间的相关事宜,依照法定规定,企业有责任在规定的医疗时间内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按比例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款项。尽管这种情况下的工资水平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限度必须比当地区域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高出至少百分之八十。
此外,根据《劳动法》中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对于处于医疗期、孕期、育儿期以及哺乳期中的员工,只要他们仍然对工作有着正常的热情,企业就不准以到期为由结束雇佣关系。相反,企业需要将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以上任一阶段结束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因长期疾病休假的员工在身体功能恢复后,如果具备了回到原来岗位工作的条件,那么原有的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维持;
然而,若员工无法再胜任原有岗位的工作甚至是企业安排的另一项任务,那么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与职业病导致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深度的劳动能力分析鉴定工作:如果被鉴定为最严重等级(从一级到四级),该员工就应该离开当前的就业岗位,取消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办理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退休退职手续,从而享受到相应的退休退职的相关福利待遇;而如果被鉴定为轻度伤残等级(从五级到十级),则表示该员工仍然符合参加劳动的要求,所以企业可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合同,同时按规定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医疗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