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的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当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实物资产或金钱财产时,每次执行申请需要缴纳50至500元不等的费用;如果执行对象的价值不高于1万元,每次执行申请只需支付50元;如果执行对象的价值在1万至50万元之间,就需要按照1.5%的比例计提执行费;若执行对象的价值在50万至500万元之间,则按1%的标准计提执行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