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并不享有劳动法律所提供的保护措施。
在此期间,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并不能被视为正式入职就业,也没有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稳定和长期的劳动关系。
因此,这部分人群并不能得到劳动法律的全面保障。
然而,他们却能够受到国内其他行业领域的民事法律或其他相关法规的保护。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