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行业权威人士表示,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且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本公司内部的电脑设备和网络资源进行监控和管理。
同样地,对于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的网络活动,企业亦有责任进行规范和监督。
换个角度来看,电脑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使用当属有效利用和合理支配。
因此,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俗称的“老板”,他们有权力也有职责去制定并执行针对员工网络行为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企业信息安全和经营稳定。
然而,在行使这一项权益时,雇主不得不遵守相关法律,充分特别是在使用微信、QQ以及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工具时,这些都被视为受宪法保障的合法通信途径。
在此背景之下,如企业未经明确事先通知便擅自对特定的员工通信内容实行局域网络监控,则很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通信隐私权以及享有通信内容不被侵犯的基本权利的侵犯。
法律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