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答辩状应送至法院资料收纳处,或者当事人亦可选择直接将其递交至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手中。按照现行法例,自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第五日起,即需向被告方发出书面起诉状副本;而被告作为被诉方,则应从法庭指定的日期起计算,于接获起诉状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诉法院递交相应的答辩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