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工伤鉴定处理过程中,首要步骤便是要完成工伤鉴别的行政许可与审批程序,这其中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评估以及工伤职工所应获得的权益保护及其救助资源等环节。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既可以由用人单位主动发起,同时亦可以由受到工伤侵害的员工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雇员协会组织进行提起申请。对于申请人身份的不同,相应地,申请的递交的优先次序自然会有所差异。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自事故发生的当天或者对罹患职业病的员工诊断结果、鉴定结论作出的当天算起,30天内提交申请,若因某些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提交,则需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并给予相应的延期。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以上所述的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那么擅自延长其实施日期也是不允许的,只有工伤职工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雇员协会组织才能进行提请仲裁。不过,这个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是从事故发生之日或首次对罹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诊断、鉴定做出解释的那天起,不能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