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因欺诈而缔结的合约被视为可事实上予以撤销的合同类型之一,在此种情况下,遭受欺骗的一方在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直至一年内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已签订的合同。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被予以撤销后,其原有的法律约束力自此终止,即自始无效。为此类行为所取得的任何财产,都应该向所有者返回;如无法返回或无再返还原物的必要性,则应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而对造成此类情形的过失方,也就是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应对因此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