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签订合同而言,合同订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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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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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招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第二招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第三招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第四招 确定管辖法院。
对于签订合同而言,合同订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在不管做什么事,基本上都要与他人拟定一个合同。例如: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公司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等。那么对于我们与他人签订合同而言,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订立合同的相关内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担保问题。

①保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使用保证方式时,应当注意:第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第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仅口头同意保证,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第三,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抵押。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特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定金。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2)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所以,支付预付款要谨慎从事。

(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①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法院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

①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第二,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

②合同的公证和鉴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或到鉴证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5)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

①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②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的解答。现在大家了解了吗?在生活中,更多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一个专业的法律分析。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律图会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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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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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2、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  
3、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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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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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口头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
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首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二劳动合必须充分体现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鉴于目前实践中,多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解释说明合同内容,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叙述要求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防止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应当仔细而慎重的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是一份无效合同。
第三法定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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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的保全具体而言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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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遗嘱人可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书写,如纸张、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笔、钢笔、圆珠笔书写,只要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即可。
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3.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需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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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遗嘱人可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书写,如纸张、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笔、钢笔、圆珠笔书写,只要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即可。
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3.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需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订立合同中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合同中的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1、谈判结束后,应由己方人员起草合同。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放弃起草权就等于放弃主动权,自己的梦要自己圆,不要指望他人能起草一份有利于己方的合同。
2、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合同在履行后期,主体突然消失,或注销,或下落不明,音信全无,或者没有履行能力,这些都可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生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难以预料的情况。
3、谈判或签约意气用事,非常草率,不看更不审合同;或过于软弱,不敢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牛气冲天,合同充斥不合理或霸王条款(对此有些人不理解,全部对自己有利有什么不好?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完成一项业务,如果权责严重不平等,将增加对方违约的风险。)
4、先盖章,后写内容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中的选择性条款,没有选定,这就让对方有机会单方修改合同;或者不盖骑缝章,也不签字,这样就让对方有机会偷换页码,修改合同条款。
5、以甲方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盖名称上非常类似的乙公司的章;或者以上级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却盖下级公司的公章;或者名章不符,合同名称是个人,却盖公司的章;反之也有。这就造成合同的主体的混淆,出现违约后,往往乙方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6、合同没有签订日期,无法判断合同的签定时间。很多案件,合同生效的时间就决定案件的胜败。
7、合同不校对,缺文少字,表意不清或混乱,甚至矛盾;或者不严密、漏洞多。虽然法官是有义务查清案件的,但是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还是存在差异。
8、合同不作审查,急功近利。业务一谈好,对方拿出合同,己方就马上签字。这种赶时间、抢速度,生怕业务跑掉。有时候,合同中就包含了霸王条款或陷阱,以及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甚至,有些业务员为自己能完成业务指标,明知存在缺陷还要去签,最后由公司担责。
9、实践中,有的企业为应付审计、税务等部门,或为他方帮忙,利用假合同骗取第三方的信任,而签订假合同。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尽管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各种风险,但是通过合同管理程度是完全可以做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最后作出风险应对。如果企业没有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必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这个地雷在踏在上面后就会粉身碎骨。但如果企业采取适当的方法,合同的风险完全是可以扫雷在前的。
居间合同订立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居间合同订立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的合同种类比较多,常见的有、等等,而也算是生活中比较常使用的一种合同了,当事人在订立居间合同的时候,同样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居间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居间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 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 违约责任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例如, 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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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起诉时限具体而言是怎样的?
租赁合同违约金起诉时效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其一,通常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其二,特殊情况,时效为一年,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出租人的起诉请求保护时效为一年。除此之外,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超出或者低于理应支付的金额,当事人可就其进行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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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产生纠纷的举证
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2、实践中规避风险
亲友之间,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
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
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
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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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三大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订立遗嘱的三大注意事项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初,山东省潍坊市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剩钱财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户主是本人,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的继承份额。
【说法】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遗嘱内容显然侵犯了妻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应属妻子。
自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王老汉早年做过泥瓦匠,积攒了7万元存款。2006年初老伴去世后,老汉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3万元由次子继承,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长子继承。5月,王老汉变卦重新写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次子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长子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执一份遗嘱,最后为分割遗产闹到。经审理,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说法】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不得侵害弱者权益
【案例】郑某与其丈夫刘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2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春节前,郭某在与其子驾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致郭某脑颅骨破裂,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郑某提讼,判决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说法】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郑某多年来一直依靠养子赡养,在郭某死亡后已断绝了生活来源,加之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了上述判决。
订立合同时的7个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1、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3、慎用善用公章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时效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注意定金条款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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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起诉时限具体而言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违约起诉时限具体而言是怎样的,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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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合同双方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合同双方需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后签订的一份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劳动合同、租房合同、买卖合同等各类合同,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担保问题。
①保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③定金。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

二,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三,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2)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①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
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
①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
②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一般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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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入职的第二月起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应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法律未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任意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的约定则应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4、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也不同,试用期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有哪些义务
1、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除外;符合支付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等条件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等;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依法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后为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保转移手续的,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有权索赔;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保存合同文本2年的义务。
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什么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
对点头、摇头或手势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对此种情况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对于聋哑人以手势方式来表示其意思的,而且是对在场的懂晓哑语的见证人所作的表示,应当认定为口头遗嘱。遗嘱人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必须全面真实地将遗嘱人口头所述的处理其遗产的意思如实地转达给继承人或相关的部门和机关,并尽量将遗嘱人的原话表述出来。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进行书面记录和录音的要求,极易造成见证人伪造、篡改口头遗嘱的情况发生。所以,见证人伪造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被见证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
一:张某家住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大兴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案例之
二:赵某应聘某汽车厂担任总装调试工,这是技术活儿,工资较高;后来,企业将他调到一个非技术的低薪岗位,他不愿干,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合同上写的是担任“操作工”,这是一个范畴很广的工种,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导致争议败诉。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资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诺他每月能拿到两千多元的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小李拿到的还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产生纠纷。最后,因老板口说无凭,小李没有得到他希望的报酬。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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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具体而言是怎样的?
《民法典》保管和仓储合同在作用上是大致一致的,主要是范围上的差异,保管合同是保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物品,而物品的形式和种类先帮仓储合同中的货物更加多样、丰富,所以保管合同相比仓储合同,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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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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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资金拆借协议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资金拆借协议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资金拆借协议要注意什么
企业资金拆借虽然能够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资金融通,但是也有一定风险,企业资金拆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危机。
企业开展资金拆借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当,或使用拆款“救穷”而造成资金的 “死滞”,就有可能导致链锁反映,甚至出现债务危机。为此,有关管理部门在开放企业拆借市场时,要明确规定企业间的短期资金调剂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要防止可能出现的金融投机。
利用银行贷款或其它资金进行金融投机,是经济活动中的突出现象。在条件下,只要有两种利率存在,也有可能出现低利贷进高利贷出以从中牟利的现象。
3、要防止可能发生的信用失控。
企业开展资金拆借后,有的企业为了本身的利益,会不惜牺牲国家和全局的利益,把短期资金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从而导致基建膨胀和物资紧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拆借活动的监督指导,特别是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控制,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调节端正企业行为,以防计划外信贷规模和基建规模失控。
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效力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借贷为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二)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20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确定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企业之间拆借的合法性,并认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担经营风险,并收取固定回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订立格式条款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格式条款有什么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订立有效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有效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
一: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知,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
二:遗产应予以交代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去世之后的遗产予以交代,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数量。只要是遗嘱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是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还是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均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注意
三:应当明确遗产的归属
遗嘱人应当明确遗产的归属。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如继承人不明确,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注意
四:应当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份额
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份额,指明各继承人可继承财产的具体财产名称、份额或数量。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所分财产的具体份额或数目。如未写明继承份额,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即平均分配该遗产;遗嘱中尚未处分的财产,该财产即为未处分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注意
五:可以撤销、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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