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针对待岗问题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待岗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维持存续,单位仍需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并且仍有义务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因素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视为员工正常劳作,用人单位须按月支付相应薪酬;倘若超过此期限,则可根据员工实际贡献情况,按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约定的薪酬标准予以支付;而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安排工作,则需参照各省市相关法规,向员工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基本生活费用后,还须承担由员工自行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