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前提下,若某一方坚持认为病历记录中可能存在改动的痕迹,则该方应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进行相关鉴定。
接到请求后的法庭,将责成双方共同确定愿意接受的鉴定单位,确认好鉴定机构后再着手展开鉴定工作。
最终,依据鉴定报告所揭示的结果来判断此类纪录是否可以被视为证据采纳。
然而,仅有医疗机构为了掩饰、歪曲事实而伪造、篡改的那部分内容才是确定医疗机构过失率的关键因素,同时它们又直接影响了医疗行为的正常评估。
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有足够的理由推定医疗机构确实实施了上述不道德行为,并据此让他们承担起全额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医生仅仅是出于完善病历的目的,进行塑造或修改,但这些调整并未涉及到关键部分的内容,比如错误词句、标点符号的修,对病人自然资料的进一步补充等,因为这些修改并不会明显改变对医疗行为的正确评价,也并不直接关系到鉴定的焦点问题以及整个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地推断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进而也没有必要让他们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