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是在离婚之后,由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接触和观注孩子的行为过程。
对于这种探望的形式及时间的安排,通常都是在夫妻在离婚之时进行充分的协商而制定的。
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在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就必须要对子女的探望事宜加以相应的商榷,而且对于探望办法以及时间的具体规划和细化也要过于详细标准。
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子女探望的相关事宜仍旧无法取得共识,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的过程中一并做出决定。
通常情况下,为了尽量少地影响到孩子的学习,且又不对他们的日常生活规律造成过多的破坏,需要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时间段,这段时间里,作为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有机会与孩子进行单独的接触和交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