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侦查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向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进行明确告知。
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此有异议并提出申请,则相应机构有权对其请求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启动鉴定工作。
在法庭审理阶段,当事人以及辩方律师与诉讼代理人均有权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出席庭审现场,采集新的物证资料,甚至申请重启鉴定或重勘程序。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重新鉴定问题,我们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二十条中已有详细规定。
其中指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鉴定人员应对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开展严谨的审查工作,如必要的话,可进一步展开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而再次鉴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更换专人负责并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