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严格规范,对买卖论文、委托他人或被委托人撰写论文等不当的学术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制,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径加以严厉惩处。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仅能够运用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较低层次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而无法借助刑法等更高阶位的罚则加以打击。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