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办养老机构须满足如下诸项要件:
首先,具备特定的名称、固定住所以及明文规定且合理的机构章程及管理规章制度;
其次,拥有切合养老机构相关行业准则和技术标准,同时亦需符合我国关于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所制定之标准,具备可供日常生活使用的房屋、完备设备和活动区域;
再者,拥有与其提供之服务内容和服务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团队;
此外,还需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宜的运营经费;
最后,核定床位数量应不少于10张。
除此之外,还需满足法令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各项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