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根据劳动者决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决定。
作为竞业禁止协议得以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企业需对雇员实施竞业禁止行为提供相应的资金补偿,并且在竞业禁止协议当中需详细规定补偿金额和发放方式,否则相关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在劳动者已依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其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每月支付的资金补偿,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不足以符合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