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违法规定若未缴纳物业费便不能接受房产实际上是无效的行为。
下文将对此进行详尽的解读和阐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如果业主未按时向物业服务者支付相关费用,应当先由物业服务者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若宽限期届满之后仍然未予支付的,物业服务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开发商则需按照事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向业主交房,如若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中亦明确指出,开发商在完成房屋交付的同时,业主也需要承担责任和义务来支付物业费用,然而,支付物业费用与接收房产属于两个独立且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
开发商并没有权力替代物业服务者行使相关权利,只有在按照约定办理完交房手续并取得钥匙之后,才需要承担支付物业费用的义务。
因此,不支付物业费用便不能接受房产的做法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