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项规定,若所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损害,则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如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伤害并非由于受害者的蓄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引发的,便可有条件地免除或者减轻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项规定,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且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行为,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可以适当减轻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项规定,对于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若因其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