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犯罪行为人即涉嫌罪犯或被告人的拘捕行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由人民检察院授权或人民法院同意后,再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实际操作。而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所依据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涉嫌人存在发生新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二)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现实风险;
(三)涉嫌人可能会销毁、篡改关键证据,妨碍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与他人串通口供;
(四)涉嫌人可能会对被害者、举报者、控告者采取报复性行为;以及(五)涉嫌人有自杀或逃亡倾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