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在上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重大犯罪行为,则自其被发现之日开始,应依据本法典第156条的具体规定,对侦查羁押期限进行相应的重算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